卫办医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考试报名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医师考试报名条件规定(2006版)》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二条修订为:考试报名职员应按本人获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考试报名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2、第十三条修订为: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要求的现役职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试知识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拓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职员持所在军队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考试,怎么报名同前款。
3、第十五条第五款修订为:非现役职员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考试报名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考试的,不予受理医师考试报名。
4、第十七条修订为: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第三参加医师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卫生部办公厅
2008年4月十日印发